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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 |
發布時間:2015-08-15 17:06:01點擊率: |
守合同 重信用 申請和受理 (一)自愿申請參加公示活動的企業應通過本公示系統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請表》; 2、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加蓋公章的有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復印件; 4、已參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業,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原件;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屬于已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向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由該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將書面申請材料上報給公示監督機關。同屬多個已受委托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由該申請企業自愿選定向其中一個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其他申請企業直接向公示監督機關提交書面材料。 公示監督機關為申請企業的登記注冊機關。 每年3月15日為公示申請截止時間。 審查 對于申報企業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公示監督機關只作書面審查,但也可應企業要求,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幫助。 獲委托的推薦單位須在受委托范圍內,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核查工作規則》的規定開展核查和推薦工作。 每年3月16日至5月10日為材料審查和推薦時間。 征求意見 公示監督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稅務、海關、銀行、經貿、建設、質監等綜合監管部門的意見,并將征求到的不同意見通知申請企業。對經核實不符合公示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公示。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征求意見時間。 公示 6月1日,所有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均在本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公示的撤銷和撤回 (一)撤銷公示 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公示監督機關在本公示系統撤銷其公示信息: 1、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經查實弄虛作假騙取公示行為; 2、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的合同違約行為。 (二)撤回公示 公示企業自愿申請撤回公示的,應向公示監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示監督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撤回申請書后3天內在本公示系統撤回該企業的公示信息,回收該企業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 被撤銷公示或申請撤回公示的企業,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名義對外從事各類宣傳活動;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參加公示活動。 公示監督機關將撤銷或撤回公示的企業名單和原因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公示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保留期為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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